开放基金管理条例

上传时间 :2017-04-05 16:13:07    浏览次数 :12345    作者与来源 :苏丽

“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科学基金申请与管理条例

参照国内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科学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验室开放课题科学基金(简称开放基金)申请和管理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在重点实验室推行开放课题科学基金,是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实现重点实验室的开放效益,开辟立足国内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渠道。开放课题科学基金主要由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政府和学校对本实验室的拨款予以支持。开放课题科学基金用于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来实验室开展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的深入研究,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提高学科水平和科研水平。

第二条       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为从事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场所、条件及课题经费。

第三条       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开放基金仅提供在本实验室进行的研究课题使用。课题研究人员在课题执行过程中,使用本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时,与本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享受同等的地位。

第四条       本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将每年发布一次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接受课题申请。

第五条       取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并在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发表论文时必须共同署名,具体署名办法见“开放课题科学基金申请指南”。

本实验室的正式名称为:

(中文)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杭州师范大学),杭州 311121,中国;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Organosilicon Chemistry and Material Technology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Hangzhou 311121,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二、开放基金申请程序

第六条       开放基金重点支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课题,重点支持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相关课题、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课题、富有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等。开放基金分为重点课题基金和一般课题基金。

第七条       课题申请者(及联合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人申报的课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申请人应保证履行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       申请者的研究课题应符合本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指南, 有明确的前沿性和开拓性, 有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确定的研究时间。请申请者认真阅读《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科学基金申请指南》, 填写《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科学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 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第九条       申请课题需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方可纳入资助计划。评定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获得开放基金的研究课题,从“开放课题科学基金计划任务书”签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并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一般课题资助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重点课题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某些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适当放宽时限。经费按年度计算,课题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每项开放基金每半年向实验室提供课题进展情况报告。课题工作年度末,课题负责人应提交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将根据评审结果,决定结余经费是否转入下一年度。对执行不达标的课题,实验室有权终止资助。

三、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开放基金经费的使用范围,应符合杭州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

(1) 课题研究费用, 如大型仪器测试费, 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零星器材购置费或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

(2)化学试剂及实验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材料费

(3)学术活动费,包括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

(4)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补差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等;

(5)客座人员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6)水、电、管理费等。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一经批准,由实验室统一进行项目编号,并建立课题帐号。实验室将按课题负责人提交的用款计划分年度拨款,该款支配权归课题负责人,按实验室现行资金管理程序和办法使用;当年拨付的课题基金余款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开放课题经费仅限于在杭州师范大学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由各课题负责人掌握。校外单位可委托本重点实验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使用,经实验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用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内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或用于扩大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

第十六条           有关“大型仪器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及一些其他费用”的开支,均是指使用本实验室内部开放仪器设备而言。对于使用本实验室以外的仪器费用,本课题基金不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           有关课题基金中“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可以自行安排使用,但课题研究结束后,剩余的原材料、零星器材等均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他用。

第十八条           有关“客座人员的学术费用、旅差费及科研津贴等”开支,参照杭州师范大学财务处规定的报销范围,由各课题组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学术活动费、差旅费、住宿费和生活补贴费等各项总和最多不得超过资助总数的20%。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及经费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实验室将提供各种必要的优惠条件和补贴。自带课题及经费来本实验室工作的研究者,研究成果以研究者所在单位为先,但须以与本实验室合作的形式发表。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杭州师范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按要求按时在杭州师范大学财务处报帐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先行书面报告实验室,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中断和取消: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可以中断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结束后,应于两个月内结题,并向实验室提交研究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材料、经费使用决算报告等。

申请书寄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杭州师范大学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徐老师收

电话:0571-28865135

传真:0571-28865540

邮编:311121

E-mail:yjg@hznu.edu.cn

主页: http://yjg.hznu.edu.cn

    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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